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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变化或驾驶证损毁换证
发布日期:【2009-9-21】
驾驶人信息变化或驾驶证损毁换证

点击量:1583    2007-03-16 17:21:00   【 】   【打印】   【关闭

    一、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二、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四、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三)申请人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换证;
    (四)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六、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
    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七、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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