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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发布日期:【200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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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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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3609
2007-03-16 17:23:00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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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87625123 京朝分所:朝阳区孛罗营北街1号。(管辖区域:崇文区、朝阳区、通州区),67293079 京海分所:海淀区北安河乡西埠头河滩京海考试场内(管辖区域:海淀区、门头沟区),62461027 京丰分所:丰台区小屯路西南坟248号 (管辖区域:宣武区、丰台区、石景山区),68636331 京顺分所:顺义区后沙峪镇泗上村京顺考试场旁 (管辖区域:东城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69454511 京南分所:大兴区狼垡公交考试场院内 (管辖区域:房山区、大兴区),83701853 京北分所:昌平区马池口北方检测场旁 (管辖区域:西城区、昌平区、延庆县),6077248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20:00 周六、周日9: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或者考试合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办理机动车牌证和申领驾驶证时,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须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身体检查合格; (2)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4、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要求为: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二、审核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间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申请地点: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四)在居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九)依法需要考试的,经考试合格。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1、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5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每人每次4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每人每次60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232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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