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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驾驶证业务下放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18】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县级公安车管服务水平,本着方便群众,简政提速的原则,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及省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车辆管理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全省建设服务型车管所和谐警民关系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支队决定,将部分驾驶证业务委托县级车管所办理。为落实省车管工作要求,确保业务下放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济宁市车辆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驾管业务下放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驾管业务下放工作顺利实施,支队成立以支队长杨春雷任组长,副支队长李志刚、车管所政委汤景良任副组长,考试科科长潘汉清、驾管科科长杨华、科技科科长卓银燕为成员的驾管业务下放领导小组,在支队车管所设立驾管业务下放工作办公室,由李志刚副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驾管业务下放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二、业务下放范围 (一)初学、增加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C1、C2的驾驶证申领业务延伸到具备条件的县级大队车管所受理。各县市车管所办理的驾管业务受理档案定期送交支队车管所保存管理。 (二)申请C2以上汽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业务。 三、业务下放时间 根据各县(市)车管业务工作实际,支队决定2009年12月20日前,在金乡、梁山两县试点;2010年1月30日前,将所有初学增驾受理业务及考试业务下放到其它条件成熟的县(市)交警大队。 四、业务下放流程 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下放业务为支队委托业务,由各大队写出申请,支队车管所审核、考察、初验,报支队领导审批后实施。 各大队要在预定的时间内积极准备,按时提出申请,支队车管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考察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延缓业务下放时间,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五、业务下放的条件 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积极向当地公安局和政府汇报,按照下放业务所需条件,为车管所配齐岗位人员、设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一)人员配置。要按照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的要求科学配置人员,支队将统一分批进行业务培训,并在支队车管所实习一周以上,统一考试合格后上岗。 (二)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规范的服务大厅,建立规范的档案室、牌证室,提供足够的停车场所。 (三)根据工作需要,各大队要配备一批微机、打印机、读卡器等设备,保证受理业务顺利进行。 (四)各大队要按照上级要求,对照支队《科目一考试场所管理规范》建设标准,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大队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积极协调驾校,依托地方驾校进行建设。科目一考场要具有2名以上考试员,持有省总队核发的考试员资格证书;考试场要具有同时供50人以上考试所需要的设备,考试区域要封闭,考试室和待考室要实行物理性隔离,安装内外视频监控系统,并逐步实行远程监控;考试场内要具有交通安全宣传设施,公示考试员名单、考试项目及标准流程和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等注意事项。考试场要配有专门工作人员。 六、工作措施 (一)各大队要根据业务下放的业务需求,适当调整工作人员及岗位设置,业务受理、资料审查应当由民警承担,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岗位可以相互兼任,但同一民警不得在机动车或驾驶证管理业务中承担两个以上岗位的工作。 (二)各大队应建立健全办理驾驶证业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证件管理、请示报告、岗位培训、聘用人员培训等制度。 (三)为进一步规范驾驶人管理工作,配合业务下放,将在12月中下旬,由支队车管所驾管科组织对各大队的车管业务骨干分批进行培训,并制定业务下放后各种业务的办理程序及规范。 (四)各大队要以下放业务为重点,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业务下放后能够顺利开展。 (五)各大队科目一考场建成后,要向市车管所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考试员情况和考场设置情况,申报时间截止至12月20日,经验收合格的,予以授权委托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大队要高度重视,制定严密的驾管业务接收方案和服务措施,广泛宣传驾管业务下放的意义和有关规定。在驾管业务下放接收过程中,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精心准备,充实车管队伍,在人员、设备、场所等方面要积极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能够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确保驾管业务下放接收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检查监督。支队车管所从各科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业务指导组,除对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外,每月对各大队车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和排名,建立工作台账,每月随机抽查各所车驾管档案10份,每季度暗访一次、按等级评定检查一次,并将结果上报省厅车管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停止业务委托,并对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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